「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檢討改革會議紀錄
一、
日期:112年12月25日(一)
二、
時間:下午3時到5時
三、
地點:台北市金山南路一段65號2樓(陽明書院)
四、
主持人:溫明正理事長 記錄:賴金河 攝錄影:宋慧芹
五、
出席人員:溫明正、梁榮茂、賴金河、黃子堯、宋細福、宋慧芹
六、
主席致詞:省略
七、
議題文件摘要說明:詳見會議資料(本案發起人宋細福口頭補充說明)
八、議案討論
(一) 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
說明:
該原則僅屬「原則」而非法令位階之「規則」(詳見中央標準法第3條),且發覺此一「原則」以推薦為名,不合政府機關行政命令的用詞,且內容中的本字、堪用字、俗字、借用字等4種混淆名詞亦不合機關行政命令精確明白的要求,尤以第五原則高達8項,最後一項即可推翻前21項原則,顯有瑕疵,因之兩批推薦564用字諸多有謬誤。故該原則應適時修正。
如漢語「甲與乙出去玩」一詞,依照該公布之「原則」,須寫成「甲摎乙出去尞」;惟經查漢語字典,「摎」乃「縛殺」,而「尞」則為「放火」之意也,整句變為「甲將乙綁起來殺了,出去放火燒掉」;如此與「甲與乙出去玩」之原意,有天壤之別,豈能視而無睹,而隨之謬誤傳承?敬請教育部能作一合理的說明。
決議:
建請教育部依民國111年9月9日,陳情代表人:梁榮茂教授,及133人聯署,以「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為藍本,修改「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以杜絕客語書寫用字之爭議案,進行研討解決之。
(二)客語用字八規則的討論
1,「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的討論案
決議:第1點: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修改為: 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限。
第4點: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修改為: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其餘六點皆可。
2,「客語用字八規則」提升為機關行政命令格式的討論。
決議:請賴金河校長參考教育部實施本土語言相關行政法規、客委會客家基本法及文化部國家語言發展法後,先擬草案,擇期討論後再由溫明正理事長以「台北市客家文學發展協會」行文給立法委員及教育部、客委會,促成立院召開公聽會。
八、
散會:下午5時
附件:(一)造成臺灣客語書寫用字謬誤原因之檢討
1、近因:
1988年還我母語運動運動後,乃興起客語書寫風潮,因當時並無任何用字規範,故用字者,得隨興啟用「借字」或「造字」為用,故而造成客語「語文」一片混亂,政府單位歷經十數年的研討,乃於是在97年制訂從事客語用字之規範,雖未臻完全令人滿意,但有此良好的創始基礎,已屬功不可沒。
以上不幸之肇因,據筆者等先期曾參加此會之感想認為:參會者乃屬各
校之教授,或語言文字專業學者,各有各自之事務忙碌,並無會前討論或思考機會,乃在開會時各抒己見:執事者為尊重各發言人之見解,乃幾全部收錄再行編撰,且該會尚缺行政法學專業者之參與,故形成似是而非之「原則」而非具法階「規則」之條文,名曰「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公布,故而造成爾今之窘境。
2、遠因:
由於目前之學者,仍有依舊沿用古代,「借字」為用之成規,而造成此一無須之「困擾」;由於當初,「字數」有限,僅約有九千餘;又經傳播地區之「時空」變遷,而產生諸多「方音」變化;因之當時為急於記下各方語音,卻又造字不及之情況下,乃造成現有文字,嚴重不敷使用之現象,故只得權宜以「借字」一途解決之。
惟爾今新修康熙字典,已由許慎「說文解字」收錄9353字,演化增至四萬
七千零四十三個字;民國後之「漢語」字典,又再網羅所有新發展之各類「詞彙」;且近代又開發了諸多精準之「注音符號」,故自古以來「錯綜複雜」,暫用「假借」用字之方式,應得以隨時代「精進」,而不宜再死守「假借」用字之窠臼,以致造成「詞不達意」之憾。
3、結語
與時俱進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結果,客語書寫也應該配合時代的演進,採用客觀科學的方法,制定符合法令位階的「規則」。讓爭議不斷的客語書寫用字,因有法規作為依循,獲得徹底的解決。本文提出的「客語書寫八規則」芻案,就是解決以上困擾的討論結果。敬請參考使用。
附件(二):台北市客家文教發展協會召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檢討改革會議紀錄之影音部分資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