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書
受文者:教育部長 潘文忠、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副 本: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客語研究中心、台灣客家研究學會、台灣客語教師協會、台灣客家筆會、客語無障礙說與寫網路line群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陳情者:梁榮茂等133名(詳附件一名冊)
承辦人:宋細福 電話等及地址116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景隆街(詳如信封)
電話:0921939xxx電子信箱:ssf101@gmail.com
主旨:建請修改「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以杜絕客語書寫用字之爭議,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略以,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之規定,爰向貴部(會)提出行政興革之建議。連署名單如附件一
二、依據教育部2008年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以
下簡稱漢字選用則) ,如附件二,及客委會發布之111年「客語」高級能力認證參考詞彙,均有諸多「謬誤」之用字,經各方用字者反應,整理詳如附件三-1,2,3,4。
三、徵諸教育部公布之漢字選用原則,係屬暫訂之「行政措施」而非具有法定位
階之「規則」,今發覺此一「原則」內容尚有諸多瑕疵,俟修正後,建請修改成具規範性之「規則」,以徵公信。
四、陳情人梁榮茂等88人,歷經網路line群組一年半熱烈討論,並經四次會議
研討整理完之「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詳如附件四,及「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與「客語用字八規則」比較說明,詳如附件五,建請作為修改「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漢字選用原則」之藍本。
五、本案係由梁榮茂、劉東隆、彭欽清、賴金河、宋細福、黃文雄、黃清富、
吳美成、陳國平…學者專家及薪傳師等專業人士計133人連署,建請貴部(會)依相關規定處理。
陳情代表人:梁榮茂
附件一
建請教育部、客委會依「客語用字八規則」芻議,作為修改「2008年教育部公布「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之簽請人名單:排名依簽署同意書送達先後為序。
姓 名 電 話 備 考
001,梁榮茂 台大中文教授、國語推行委員會主委、總統府國策顧問退 休, 通曉中國文學思想,台灣客家語言文化、生態,見解精闢
002,劉東隆 客家委員會副主委退休
003,彭欽清 政大教授,英語系系主任退休。專精客家語文學
004,賴金河 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小學校長、新北市客家局長退休
005,邱榮舉, 臺大政治學博士、社會科學院副院長退休、專精客家學
006,劉興欽, 台灣第一代國寶級漫畫家、台灣新竹橫山鄉客家人
007,蘇文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北市苗栗縣同鄉會前理事長
008,黃清富, 現北市新竹縣同鄉會理事長
009,古華光, 數學系畢、寶島客家電台董事、客語書寫用字專精見解
010,張 田, 行政院客委會諮詢委員、對客家諺語、師傅話專精與著作
011,吳美成 客委會薪傳師、客家社大講師、客語詩詞、歌曲創作
012,黃文雄, 客委會薪傳師、刑事警官退休、從事客語教學廿多年
013,曾煥鵬,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客委會前處長
014,江彥震, 中華世界民族和平展望會秘書長、世界客屬總會文宣主任
015,游銀安, 客委會客語薪傳師客語作家、國小老師、教務主任
016,羅思容, 歌手,畫家、詩人、作家、以客家語獨創「孤毛頭」樂團
017,黃人山, 世界客家雜誌社長、小說作家、古漢語學有深入研究
018,劉淑貞 , 客語薪傳師
019,盧重枝, 客語薪傳師、幼兒園園長
020,陳達增, 高中退休老師
021,傅兆敏, 高中退休老師、022,陳華興, 國小退休教務主任、023,謝惠如, 客語薪傳師、024,吳川鈴, 客語薪傳師、025,李惠玉, 客語薪傳師、026,鐘麗珠, 客語薪傳師、027,曾薇儒, 客語薪傳師、028,林秋香, 客語薪傳師、029,曾昭菊, 客語薪傳師、030,李桂蓮, 客語薪傳師、031,鍾聰明, 客語薪傳師、032,邱文莉, 客語薪傳師、033,郭麗香, 客語薪傳師、034,曾勤妹, 客語薪傳師、035,林功尉, 客語薪傳師、036,葉步達, 客語薪傳師、037,彭淑芳, 客語薪傳師、038,鍾瑞菊, 客語薪傳師、039,吳美玉 , 客語薪傳師、040,陳志寧, 客語薪傳師、041,鍾邱松英, 客語薪傳師、042,吳月玲, 客語薪傳師、043,邱玉香, 客語薪傳師、044,李雪萍, 客語薪傳師、045,陳湘華, 客語薪傳師、046,曾錦招, 客語薪傳師、047,曾美芳, 049,徐燕騰, 台大畢業,退休關心客語人士、050,陳月梅, 補教老師,關心客語人士、051,譚官子紾 客語薪傳師、052,鍾光榮, 留日知名音樂家,客家音樂團長、053,劉奕棋, 現中華孝教善業總會理事長,桃園同鄉會前理事長、054,溫明正, 小學校長,聘任督學、055,姜雲玉, 台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碩士,客家委員會委員、056,江翠珠, 客語薪傳師、大學藝術造形藝術學碩士、057,廖 涵, 客語薪傳師,客家學院碩士,講客電台聯播製作主持人、058,鄒源淦, 香港華學院教授,系主任,兼全球崇正總會名譽會長、059,劉世槿, 台北市飛鳳祥和會理事長,客家伯公福協會前總幹事、060,溫源衡, 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台北市政府客家委員會顧問、061,梁秋香, 客語歌謠薪傳師,前台北客家扶輪社社長、062,范揚松, 美國普萊頓大學博士,客家作家,詩人,企業經營者、063,范姜瑞,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064,陳慶祥, 台北市客家組顧問,北市客家文化伯公福協會前理事長、065,鍾年修, 客語薪傳師,節目主持人,演唱人,歌唱比賽評審、066,曾安福, 客家書法大師,台北市客家自強會榮譽理事長、067,林政吉, 客語薪傳師、客家委員會咨詢委員、068,黃玉瑞, 桃園同鄉會前總幹事,北市客家崇正會前理事、069,陳尚麟, 苗栗同鄉會前理事長,企業家董事長、070,張添松, 臺灣寶島客家廣播電臺資深主持人、071,張紅木, 台北市文山區萬祥里資深客家里長、072,黃德桂, 客家企業家,順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創辦人、073,鄭丞洋, 客家企業家,曾海峽兩岸投資創業董事長、074,鄭瑛如, 客家傑出人士,臺灣傑出農民協會秘書長、075,宋慧芹, 台灣客家史詩畫編輯,長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監、076,曾麗卿, 現任台北市中原客家崇正會理事長、077,黃子堯, 客家貢獻獎,現任寶島電台主持人,台北電台主持人,台灣客協理事長、078,黃國峰, 苗栗客家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興隆教會董事、079,姜金龍, 農學博士,客家人,農業推廣課長、080,劉智雄, 台北市客委會主委退休,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創立者,081,許瑞娥, 客家水墨畫大師,法國巴黎書畫協會台灣組委會總幹事、082,許時烺, 客語薪傳師,腔調別:大埔腔老師,083,羅方榕, 台北市客家歌謠班石牌班班長,新竹同鄉會理事、084,李貴盛, 桃市客語教師協會理事長,幼幼客家教材列金曲獎入圍獎、085,李坤錦, 詔安客語老師,著作臺灣詔安客家概論國語稿、
086,潘鵬仁, 新竹客人,義民中學董事長,中原客家崇正會前理事長、087,魏鴻燈, 客家人文思想和精神之著作者,客家賢達、088,范佐雙, 桃園市同鄉會榮譽理事長,立法院前圖書館長、089,李世淦, 現任屏東縣議員、090,鍾德順, 退休警察人員,091,林達英, 退休國小校長,屏東縣聯合扶濟發展會創辦人、092,陳永峰, 現任國小校長、093,陳永章, 退休國小主任、094,李純恩, 全球客家郵報社長、095,劉慶中, 客家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屏東教育大學前校長、096,曾建野, 曾任內埔鄉鄉民代表、097,林乙文, 現任國小老師、098,邱從容, 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本土語言客座講師,聲韻學深有造詣、099,張文潔, 台北市議員參選人、100,宋細福, 客語文研究廿年,著作與13國交流典藏,農委會農試所退休、101,晁瑞明, 聯合大學客家學院院長、102,姜秀榮, 教育部樂齡講師,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碩士、103,劉邦民, 熱心客家公益活動,熟諳饒平客語,104,古秋香, 中華世界客家婦女協會前理事長、105,陳月娥, 台北市新竹縣同鄉會前理事長,106,鄧維順, 影視工作者(導演) ,成立火焰蟲客家說演團、107,張禎賢, 台灣愛藝文化推展協會理事長、108,張鎮堃, 寶島客家電台創台委員,節目部主任,辦公室主任、109,楊德新, 客家學院傳播與科技學系碩士班、110,曾正宗, 海峽兩岸客家文經交流協會前執行長、111,余秀雄, 客家鄉土油畫大師,作品經國圖館交13國22圖書館典藏、112,陳國平, 現居加拿大溫哥華熱心推展客家文化、組[客家話…群組]、113,余易政, 苗栗南庄客家熱心人士,台灣最大[碧絡角觀光花園]園主、114,宋曉芳, 現居美國加州、熱心推展客家文化人士、115,傅吉乾, 退休國校校長,熱心推展客家文化人士、116,黃坤祥, 熱心推廣社區客語文人士,電信局退休,胡琴造詣甚深,117,宋美珠, 熱心推廣社區客語文人士,中國時報退休、118,莊陳月琇 客語薪傳師,台灣客語教師協會榮譽理事長,119,陳石山, 客家雜誌社發行人、律師,120,曾鳳嬌, 客語薪傳師、121,張竹英, 客語薪傳師、122,業春蓮, 客語薪傳師、123,陳秋梅, 客語薪傳師、124,魏新仲, 客語薪傳師、125,劉世發, 客語薪傳師、126,許玉華, 客語薪傳師、127,張采貞, 客語薪傳師、128,古麥穗, 客語薪傳師、129,溫含笑, 客語薪傳師、130,徐秀珠, 客語薪傳師、131,徐秋蓮, 客語薪傳師、132,邱秀坊, 客語薪傳師、133,廖惠貞, 國中兼任客語老師,客語輔導團團員。
以上依資料,名單中有客語薪傳師55人、小學校長5人、客語有關社團理事長25人、客語有識之士18人、博士6人、教授6人、大學校長1人、大學院長2人、退休客委會主委,副主委,局長計4人,律師1人(以上人士有的具雙層以上身分者);期建請修改「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成為法定位階之「規則」以杜絕客語書寫用字之爭議。
本電話號碼,乃依「個資法」處理。如主辦單位需要,即當得另檔呈報備查
附件二
「2008年教育部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
一、本字之選用 (一)本字之認定 1、形合,但須注意異體字、後起字(分別字)或俗字。 2、音合,但須注意古今音變及一字多音等現象。 3、義合,以本義為準,也須考慮意義轉移現象。 (二)本字之選用 原則上有本字即用本字,不過也有須要考慮者: 1、本字太過偏僻者得考慮不用。 2、本字容易混淆者得考慮不用。 3、本字有後起字,分別字,習用字等情形,應當考慮目前用字習慣或規範。 4、參考其他漢語同源詞之用字情形。(骯髒、糊糊纏)
二、堪用字之選用 (一)堪用字之認定 1、音同義近 2、音近義同 3、音義皆近 (二)堪用字之選用 1、原則上,依照音同義近(「啄」目睡、頭「犁犁」)、音近義同(堵壁、「棚」 目鏡、「蹶」壁)、音義皆近(「罅」擺) 、「蹬」腳)之順序選用,但必要 時可重新討論。 2、古書中有用例者優先。 3、客語各腔調之間有明確對應者,宜選用同一個字。 4、參考其他漢語方言用字情形。
三、俗用字之選用 (一)堪用字之認定 1、客語雜字書、山歌書已出現者。 2、民間契約書、手抄本已出現者。 (二)俗用字之選用 1、確無本字者。 2、無恰當之堪用字者。 3、已經公認採用者。(如吂、佢)
四、借用字之選用 (一)借音字 第 1 頁,共 2 頁 (二)借義字 (三)借形字:(古有其例:借孩之古文「咳」為咳嗽字;借漯之本字「濕」為乾 濕字)
五、其他原則 (一)選用漢字應作為整體考量,增加周延性。 從詞族考量,避免東支西絀。 (二)考量電腦資訊化,顧及時代性與社會性。 (三)外來語用字另循處理原則。 (四)須有區別性。 (五)須顧及既有的學習經驗。 (六)避免罕用字。 (七)參考各族群指稱同樣事物的用詞,如同源詞。 (八)宜堅持客家固有文化性詞彙。
以上「原則」乃屬「漢字」形成之過程記述耳,並非形成後應用上應有之「規範」,而且再加上最後訂有『五、其他原則之一項,得考量電腦資訊化、須顧及既有的學習經驗、避免罕用字、參考各族群指稱同樣事物的用詞、及宜堅持客家固有文化性詞彙等條文』。且邏輯上不夠嚴謹,故用字者、得藉此「自由心證」,而否定所有應有之規則,因之造成今日用字之「亂象」。故必須先修改此一「原則」,使之合於邏輯之法定「規則」,才能依序核定各方所提用字之「正謬」。
附件三-1、2008年教育部「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以下簡稱…漢字選用原則)公布後,各方用字者之反應資料
2008年教育部「漢字選用原則」公布後,教育部、客委會曾多次召開公聽會,因各方見解「南轅北轍」,效果不彰;後經深入探討,問題乃出自「漢字選用原則」不夠嚴謹,而致用字者,有太多「自執」的空間所致也。如今本「漢字選用原則」未完成修法前,當依舊無法改善。
故除時有人提出零星之個案外,更有客語「薪傳師」黃文雄老師對於民國98、99年二批推出之「推薦用字」計533個單字,其中就有65個非常有争議的錯用字;34句辭彙中也有兩句詞彙中的用字錯誤。
争議了13個年頭的漫長時間,教育部終於只改正了三個字,茲扼述如下:
第|頁编號010的「[走百]」bag、字,改正為「跋」bag、,2,第10頁编號274的「餖」teu字,改正為「毒teu」字;又第二批(冊)後面虛詞部分,第17頁编號017的「哉」zai字,改為「載」zai 字;至於其它有争議性的錯用字,如「伸cunˊ錢」(剩餘的錢),(應該用「『剩』cunˊ錢」。另如「尖jiamˊ上車」(擠ㄐ一ˊ上車),應該將「擠」字,用破音讀作「擠jiamˊ上車」才正確。---歷經13年迄今仍未見改正,耿耿於懷,詳細資料如下表:
附件三-2、111年客委會公布之客語「高級能力認證參考詞彙」之反應資料
本「高級認證參考詞彙」資料,乃集中於「客話」中,「非漢語」用詞之闡述為多,且在提供「用詞」資料者,僅注重「語音」,作為取用「漢字」之「準則」,故而造成比以往更普遍「詞不達意」之後果。因之有更多比率,有「爭議」之用字被一一提出。茲例舉實例如下:
如客語「高級認證資料」1-150「屙澇屎」者,乃客話中之「非漢語」,當無適恰之「漢字」可言也。易言之,乃屬「方言」之一,在「音各表」之範疇,當應尊重之;但在用「漢字」書寫時,則必須恪守「書同文音各表」之歷代傳承「規則」,海陸腔得寫成「腹瀉/-oˋlauˇshiˊ」,而不得寫成「屙澇屎」,因「澇」乃「被水所淹沒之意」,用之不妥,如用之則必當造成「詞不達意」之憾也。
以上「書同文音各表」規則寫成之「腹瀉/-oˋlauˇshiˊ」者,乃採共通語意之「腹瀉」,與客語母語語音「-oˋlauˇshiˊ」分離標述之規則,而非「破音字」也,切勿混淆誤論之;如是者即得確保母語之「-oˋlauˇshiˊ」,又得呈現共通語意之「腹瀉」,豈不善哉!
又如1-151「嗀og嗀og滾」之「滾」,亦屬「客語」之「示聲字」而已,乃相當於漢字之「然」也,故應該寫成「嗀嗀然」,再以「書同文音各表」規則,寫成「嗀嗀然/-gunˋ」;否則就當得依「六書」原則新造「客語」之專用字一途了。
再如1-152「臦」,康熙字典<唐韻>居況切,「四縣客音」為「gongˋ」,<義>「說文」乖也;從二臣相違,<集韻>背也。並無「高級認證資料」之所註,乃「兩物背向頂著」之意涵;更無1-153「臦著」:「被硬物頂傷」之含意。且1987年後之「華語」辭字典,均已棄之不備之廢字也。今年以「客語用字八規則」之檢核,當不合其中第1.第2.第3.之規則,故不宜取用,如是者「臦」字之謬用當就不會呈現了。
客語「ongˋ著」之「ongˋ」,實乃「客話」中之「非漢語」也,故當無「漢字」可言,斯語意乃相當於「漢語」之「頂著ㄓㄜ·」;故應得依歷代傳承之「書同文音各表」規則,寫成「頂著/-ongˋdenˋ」或近代國際上所用之「破音詞法」寫成<-ongˋdenˋ/頂著·>,而不可寫成「臦著」,以致成為「詞不達意」之憾也。
另有將「ongˋ著」之「著」破音唸成「著-doˋ」,而成「頂著ㄓㄠˊ/-ongˋdoˋ」,乃作「被硬物頂傷」之意也。否則就當得依「六書」原則新造「客語」專字為用一途。
附件三-3、
「高級認證參考詞彙」資料,8-21「噼空/biagˋkungˋ」一詞,教育部作「不為人知的事情爆發出來」解。
本群組依「客語用字八規則」,經熱烈檢討後,認為該「噼」字,乃近代大陸「漢典」新造之「狀聲詞」也,如「噼哩啪啦」之「噼」;而「高級認證參考詞彙」資料,取之作為「動詞」「噼空」之「噼」,當屬「錯別字」,也不符「客語用字八規則」之『1.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2.「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 3.所用「漢字」必須以「康熙字典」及其他「漢語」字辭典解釋為準。』等規則,故不宜取用之。
「噼空」之「空」字,依康熙字典註,與「孔」字通,均得取用,但1987年後之「辭海」等華語字典,均已取消「空」與「孔」通之例。因之「噼空」一詞之「噼」,應得以「破音字法」,寫成「爆/biagˋ孔」,以符時宜,再藉歷代傳承之「書同文音各表」規則,寫成「爆孔/-biagˋkungˋ」,切不得以不具語意之示聲字「噼空」權充,而造成「詞不達意」之憾。
上述「書同文音各表」寫成之「爆孔/- biagˋkungˋ」,其「爆孔」者,「客、漢」語共通之「語意」,而「/- biagˋkungˋ」者,乃客家「母語」之「語音」也;此兩者書寫之規則是採「分離標述法」,(勿以破音字論述),如此一來,不但得以同時呈現「客、漢」語共通之「語意」,而且得以確保客家「母語」之「語音」,豈不善哉!此乃「書同文音各表」絕妙「規則」,不可不察也。
經再深入探討,發現爾今用字者,會有如此層出不窮「謬誤用字」之現象,一言以蔽之,乃建議用字者,勿僅重視「語音」之演化,而輕忽「文字」才是語言「載體」之本質;如本文之「高級認證參考詞彙」資料,8-21「噼空/biagˋkungˋ」一詞,實乃閩南語所稱之「biagˋkang」,客語海陸腔演化成「biagˋkungˋ」,而教育部建議用字者,乃取示聲字「噼空」權充為用,故而造成「詞不達意」之憾。
如能啟用「客語用字八規則」檢核,則所有客語用字之困擾,均得迎刃而解矣。
附件三-4
『客語高級認證詞彙8-24』「鷝瀝屎」一詞,經各方學者充分研討後認為:
乃日語之「最後一名」(ビリ/bi liˋ)一詞,其副詞乃ビリツト/biritsuto,「流轉」
演化而得;今有以客語譯音唸成「鷝瀝子」或「鷝瀝屎」,但均不符「最後一名」之意也。
如以「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之「書同文音各表」規則,當得寫成「最後一名/ bid lid shiˊ」,但就不宜取用「不具語意」之示聲字「鷝瀝屎」,而造成「詞不達意」之憾。
教育部2008年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今發覺此一「原則」內容尚有諸多瑕疵,因之而產生諸多有爭議的文字,乃不爭之事實,故乃建請修改成具規範性之「規則」,以徵公信。
尤以該「原則」所附加之『五、其他原則之一項,得考量電腦資訊化、須顧及既有的學習經驗、避免罕用字、參考各族群指稱同樣事物的用詞、及宜堅持客家固有文化性詞彙』等條文,造成邏輯上更無法嚴謹,故用字者,得藉此「自由心證」,而否定所有應有之規則,因之造成今日用字之「亂象」。如用「鷝瀝屎」者,亦得置入教育部公布推行之行列者然。因之必須先修改此一「原則」,使之合於邏輯之法定「規則」,如「客語用字八規則」者,才能依序核定各方所提用字之「正謬」。
以上拙見僅供參考,並盼惠予匡正之,另附「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說明請酌參。https://blog.xuite.net/ssf101ssf101/twblog/589849742
綜上而論,「客語」書寫用字,當以「漢語字辭典」釋解之「字意」為準,有此基準之「文字」,當得在「嫡傳漢語」處直接取而為用之;而在客話中之「非漢語」處,則當適時行「破音字」、「書同文音各表」或「破音詞法」解決之。如再遇有「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者,則得依「六書」原則新造字為用,如是者,所有「客語」書寫用字之「困擾」即得迎刃而解矣。此乃「客語用字八規則」芻議之內涵也。
附件四
「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
1.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2.所用「漢字」必須以「康熙字典」及其他「漢語」字辭典解釋為準。
3.「意同、音異」之字,除得依各方音習慣而用外,亦得選用共通代表語意之字,
並依各「音異」者之唸音行「書同文音各表」、「破音詞法」為用。
4.「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
5..客語中「非漢語」部分,無適切之「漢字」可以對應者,得採「破音字」或「音注法」解之。
6.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之「詞彙」,得採「書同文音各表」或國際慣用之「破音詞 法 」解決之。
7.漢語不備客語獨具之「字彙」,必須依照「六書」法創造新字。
8.外來語之專有名詞,得借「音同義異」之漢字,行譯音為用。
詳參「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說明
1.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如「人之初性本善,昔時賢文誨汝諄諄,大學之道在明明德」,所有漢字皆與客語之音義相符,且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2.「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
「客語」之「zang/riang 來聊」之「zang/riang」,乃為「四縣腔/四海腔」客語中之非「漢語」也,如要用「漢字」書寫,則必須寫成「再」或「才」,以資呈現「語意」,再行破音為用,不可寫成「正/縈」來聊之「示聲字」。
3.「意同、音異」之字,除得依各方音習慣而用外,亦得選用共通代表語
意之字為用,並依各「音異」者之唸音行「破音」為用。 如漢語字詞典中有『壙、藏、囥、庰等多字,雖字之「形、音」各異,但均作「藏」解』,故得各別取之用,如北四縣用「囥」人尋,南四縣用「庰」人尋;但亦得取共通意解之「藏」字為代表,行「破音字」法而用之,如北四縣用「囥」者,寫成「藏/-kon人尋」,南四縣,寫成「藏/-biang人尋」,而解決之。
4.所用「漢字」必需以「康熙字典」及其他「漢語」字辭典解釋為準。
如有以客語語音「跋bagˋ山」之「跋」當作爬山之「爬」,或以「蹶kied山」「蹶」,當作登山之「登」,均非所宜,因與上述「字辭典」之解釋不符,故不宜取用。 當得以「破音字」法,寫作「爬/-bagˋ山」,或以「破音詞」法寫作<-kied sanˊ/登山·>而類推解決之。
5.客話中「非漢語」部分,無適切之「漢字」可以對應者,得採「破音字」或「音注法」解之。
如客語之「ngaiˇ」,得以「破音字」法寫作,「我ngaiˇ」解決之;而不須啟用新造<亻厓>。另一客語之「狀聲詞」,如打架打到「bin lin biang lang」之聲,有人寫作「並令拚爧」,如是者,會因隨不同語言腔調而有極大之落差,確實不如前述之「音注」者來得精準。
6.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之「詞彙」,得採「書同文音各表」或國際慣用之「破音詞法」解決之 ,如客語語音「ngiong gadˋsadˋ」,得以「書同文音各表」寫成「怎麼辦/-ngiong gadˋsadˋ」或「破音詞法」寫作<-ngiong gadˋsadˋ/怎麼辦·>而解決之,當不宜寫作「仰結煞」,而成「詞不達意」之結果。
7.漢語不備客語獨具之「字彙」,必須新造字者,得依「六書」法造字。
如客語語音「雞lon」之「lon」字,乃指未生蛋之小母雞而言,但「漢語」並無此一「詞彙」,只有公母不分之「雞僆」一詞,故「lon」字只得行造字為用,客家先賢在「七言雜字」一書中乃造有「上左”未”,上右”成”,下為母」三字和一體之「」字為用。今有以「雞僆」一詞之「僆」,當作客語「雞lon」之「lon」字,當應不妥也。
8.外來語之專有名詞,得借「音同義異」之漢字,行譯音為用。
如美國Bush總統,得寫作「布希總統」,美國Reagan總統,得寫作「雷根總統」;英國「London」市,得寫作「倫敦」市,法國「Paris」市,得寫作「巴黎」市,…皆然。
以上「客語用字八規則」芻議之結論為:凡客語採用「漢字」書寫時,就必須愘守漢語字典之「釋解」為準;而在客話中之「非漢語」,當無「漢字」可言處,就當依照歷代傳承之「書同文音各表法」規則解決之;如有「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之「字彙」者,得依「六書」原則新造字為用;切勿取用「音同意異」之「錯別」漢字,而造成「詞不達意」之憾。
附件五
「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與「客語用字八規則」比較說明
97年教育部公布「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以下簡稱推薦原則),此原則建立了具官方公信力的規範,用意良好,獲得部分功效與肯定。
不過,依據此原則,教育部於民國98年公布305字與99年公布207字及52虛字及連綿詞等「推薦用字」共計563個單字(含虛字),裡面有疑義處甚多,不利客語書面化文字的統一與客家文學創作,應該適時修改原則及錯用字。
究其原因,乃出自此推薦條文僅屬『原則』,而非『規則』,故無法律強制規範與約束力;且所謂「本字」、「堪用字」、「俗用字」與「借用字」者,乃漢字形成後之基本名稱而已,又由此再衍生的原則,合計達14條外,再加其他原則8條,共22條。但此22條原則,又各具獨立特殊性及互斥性,而致條理模糊不清,影響推薦用字之正確性至鉅,故本『原則』當應重新審慎修改之。
其中尤以所訂定之『五、其他原則』,乃得否定所有『原則』,並採自由心證,為所欲為,因之造成爾今之亂象,更應刪除以絕後患。
為了解決以上四種漢字選用過於寬鬆及22條原則缺乏邏輯與法律規範性,梁榮茂、賴金河、宋細福…等88人,經過兩年餘的討論研擬,制定「客語用字八規則」(以下簡稱8規則),經132人聯署。期盼解決以上的紛擾。茲將兩者的差異,列表如下比較說明:
表一、推薦原則與八規則的整體比較
差異處 | 推薦原則 | 八規則 | 說明 |
1.名稱 | 原則 | 規則 | 依據中央標準法第四條,行政機關的命令用語,原則非命令用語之一,應是規則。 |
2.上位原則 | 細分4種字後,各衍生3-4條原則。 | 以「書同文音各表」為上位原則後產生邏輯嚴謹的8規則 | 制定規則應先有上位原則作為依據,做統一的指導。 |
3.漢字屬性別 | 細分本字、堪用字、俗用字、借用字等4種 | 只分漢字、客語特有字與外來語譯音字3種 | 客語屬於漢語八大語系之一 台灣客語因傳承歷代「流轉」而來之非漢語及在台灣發展400年,受到南島語及日語等影響。 |
4.總條文數 | 22條 | 8條 | |
5.條文邏輯 | 本字、堪用字、俗用字、借用字四種同屬漢字,不宜細分。應以字辭典為依據。 | 前3條是規範嫡傳漢語部分 後5條是規範客語特有字與外來字及預留新增加字造字規則 | |
表二、推薦原則與八規則的內容比較
推薦原則 | 八規則 | 比較說明 |
一、 本字之選用原則上有本字即用本字,不過也有須要考慮者: (一) 本字太過偏僻者得考慮不用。 (二) 本字容易混淆者得考慮不用。 (三) 本字有後起字,分別字,習用字等情形,應當考慮目前用字習慣或規範。 (四) 參考其他漢語同源詞之用字情形。(骯髒、糊糊纏) | 1.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2.所用「漢字」必須以「康熙字典」及其他「漢語」字辭典解釋為準。 | 本字之認定 1、形合,但須注意異體字、後起字(分別字)或俗字。 2、音合,但須注意古今音變及一字多音等現象。 3、義合,以本義為準,也須考慮意義轉移現象。 |
二、堪用字之選用原則 (一)依照音同義近(「啄」目睡、頭「犁犁」)、音近義同(堵壁、「棚」 目鏡、「蹶」壁)、音義皆近(「罅」擺) 、「蹬」腳)之順序選用,但必要時可重新討論。 (二)古書中有用例者優先。 (三)客語各腔調之間有明確對應者,宜選用同一個字。 (四)參考其他漢語方言用字情形。 | | 堪用字之認定 1、音同義近 2、音近義同 3、音義皆近 |
三、俗用字之選用原則 (一)確無本字者。 (二)無恰當之堪用字者。 (三)已經公認採用者。(如吂、佢) | | 俗用字之認定 1、客語雜字書、山歌書已出現者。 2、民間契約書、手抄本已出現者。 |
四、借用字之選用原則 (一)借音字 (二)借義字 (三)借形字 | 3.「意同、音異」之字,除得依各方音習慣而用外,亦得選用共通代表語意之字,並依各「音異」者之唸音行「書同文音各表」、「破音詞法」為用。 | :(古有其例:借孩之古文「咳」為咳嗽字;借漯之本字「濕」為乾 濕字) |
五、其他原則 (一)選用漢字應作為整體考量,增加周延性。 從詞族考量,避免東支西絀。 (二)考量電腦資訊化,顧及時代性與社會性。 (三)外來語用字另循處理原則。 (四)須有區別性。 (五)須顧及既有的學習經驗。 (六)避免罕用字。 (七)參考各族群指稱同樣事物的用詞,如同源詞。 (八)宜堅持客家固有文化性詞彙。 | 4.「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 5..客語中「非漢語」部分,無適切之「漢字」可以對應者,得採「破音字」或「音注法」解之。 6.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之「詞彙」,得採「書同文音各表」或國際慣用之「破音詞 法 」解決之。 7.漢語不備客語獨具之「字彙」,必須依照「六書」法創造新字。 8.外來語之專有名詞,得借「音同義異」之漢字,行譯音為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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