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部於98年公布的推薦用字」有所疏失,而造成諸多有「爭議」之用字,乃不爭之事實,「客委會」等當已知悉;故曾多次召開公聽會,而鄉賢所提見解,卻「南轅北轍」,各有堅持,因之政府單位只能仍然依據已公布之「教育部於98年公布的推薦用字原則」為據處理之,因之未能如鄉親個別見解之所願,並非公部門有意怠忽也。
目前問題之癥結,乃於「教育部於98年公布的推薦用字原則」不夠嚴謹,而致用字者有太多「自執」的空間,尤以「客語」中之「非漢語」部分,更是「百家爭鳴」,令人無所適從。
爾今解決之道,唯有修法一途,將毫無「規範性」之「推薦用字原則」,改成有一定「規範性」之「規則」,使得以解除一切「困厄」。故「客語」用字之爭議,應立即以「漢語字典」作為啟用漢字之「準則」,促成「客語用字八規則」之修法,以達立即截止不當用字之產生,才能「一勞永逸」。
緣起
黃文雄老師所提見解,據轉知,「客委會」對「教育部於98年公布的推薦用字」有疏失之處,當已知悉,但要立予改善,卻有相當困難;因「客委會」曾有多次召開公聽會,而鄉賢所提見解,卻「南轅北轍」,各有堅持,因之政府單位只能大致依據「教育部於98年公布的推薦用字原則」處理,而無法達到鄉親個別之見解,並非公部門有意怠忽。
目前問題之癥結
30年前之「客語」書寫用字,悉由「用字者」之所好,毫無「原則」,因而造成「天下大亂」;好不容易才由「客委會」及「教育部」凝聚學者鄉親,擬妥了「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原則」,依「語言學」先有音後有字之基本常識,取用所需之「用字」,而解決了嫡傳「漢語」之絕大部分用字;但近期卻發現,在「客話」中之「非漢語」,本無「漢字」可言處,則有不妥之瑕疵,而造成諸多有「爭議」之用字,乃不爭之事實。
如漢語「吝嗇」一詞,客語稱之「ngadˋcadˋ」;教育部推薦用「齧察」,有人卻認為不妥,應改為「齧掣」,惟此兩詞,皆屬不符「客語」語意之「示聲字」而已,何以取捨之?;當不宜用「齧察」者,需嚴以「漢語字典」之釋解檢核,而用「齧掣」者則可免之。
又如「漢語」爬上樹之「爬」,教育部已同意依照有人之建議,依據「南四縣」之發音習慣,改成「跋/-bagˋ上樹」,如此就對了嗎?但卻引起更多的爭議。因漢字「跋」之原意為「草上行」,而水上行謂之「涉」也,又安可將「跋」字作「跋/-bagˋ上樹」之「bagˋ」為用?況且「北四縣」之發音習慣又有以「kied」為用者也。
如認為「跋」字,乃地方語言文化,發展出來之「新用詞彙」,應珍惜之,此當無不可,但該「新用詞彙」既屬「新創」者,就當非「漢字」之範疇了,安得再用與「客語」語意不符之漢字「跋」權充之,此乃屬邏輯觀念之謬也。
綜上觀之,「bagˋ、kied」兩音,當為各地「方音」,屬客話中之「非漢語」,當無漢字可言者也,故應以歷代傳承之「書同文音各表」處理,寫成「爬/-bagˋ…」,而不宜以「跋… 」示聲字為用,而造成詞不達意之憾;否則就當以「六書」原則,新造客語之「bagˋ、kied」等字應應之。
爾今如繼續採用毫無「規範性」之「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原則」,而不予著手修改成有「規範性」之「規則」,則會有更多各持己見者之呈現,如今已有將「我與甲出去玩,回來睡覺」,竟寫成「捱摎甲出去尞,轉來摔木」,此句以漢字得解作:「遭受綁起來殺了甲出去放火燒掉,轉來摔木頭」,如此與原語意有「天壤之別」,豈能視而不見。
如此一來,豈非又再回到當年用字之「洪荒時代」,爾今竟還洋洋自得,且也得在「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原則」中,找到所用字之依據;如此「原則」,所造成之「後果」,是幸還是禍?當應無待筮龜矣。
解決方法
援此,解決之道,應從修改毫無規範性之「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原則」,使成有規範性之「規則」才能解決,但大部分鄉親,迄今還是僅針對所產生之「爭議」用字,個別進行逐字檢討,而且大多尚啟用「方音」或個人「偏見」之見解,故呈「南轅北轍」之現象,使政府承辦單位「礙難處理」。
有見於此,客委會及教育部之前「客語用字審議」主委「梁榮茂」、「劉東隆」,及部分委員及有關博士、教授、學者、薪傳師、社團有識之士…迄今合計88人,在網路「客語書寫無障礙」群組,經一年半不斷研商,與四次研討會研討結果,乃提出「客語用字八規則」芻議,建請鄉賢,凡遇有「客語」用字之困擾時,先以「本規則」芻案,試行解決之,如發現尚有難以解決者,再提出共商設法解決之道,以資共襄盛舉,作為匡正今後訂定「客語正確用字規則」之參考。
有關「客語用字八規則」芻案附述如下:
1.嫡傳「漢語」之用字,悉以「音、意」兼顧者為原則。
2.「客語」中,非「漢語」之用字,必須能呈現語意者為限。
3.所用「漢字」必需以「康熙字典」及其他「漢語」字辭典解釋為準。
4.多字「意同、音異」者,除得依各方音習慣而用外,亦得選用共通代表語
意之字為用,並依各「音異」者之唸音行「破音」為用。
5..客語中「非漢語」部分,無適切之「漢字」可以對應者,採「破音字」法解之。
6.漢語不備而客語獨具之「詞彙」,得採「書同文應各表」或國際慣用之「破音詞法 」
解決之。
7.漢語不備客語獨具之「字彙」,必須新造字者,得依「六書」法造字為用。
8.外來語之專有名詞,得借「音同義異」之漢字,行譯音為用。內容之細節說明,請參宋細福部落格
https://blog.xuite.net/ssf101ssf101/twblog/589849742
結論
以「修法」,而得以「立即」截止不當「案件」產生之史實,斑斑可考,如日文中「漢字」間之書寫方法,乃爭議了300年,最後才由「明治維新」之修法,而得一舉成功。
再如台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例,當時也曾造成諸多,質疑不適之案件,但執法者乃依法有據,使受難者又奈何,自從廢止該「臨時條款」後,即立得截止所有「不公」案件再度發生;而鄉親卻尚有一時還未體察,故在客語用字之問題上,乃依舊僅在有「質疑」之「字彙」個案,逐一檢討,卻未行修法之議,而致「徒勞無功」。
綜上結論,「客語」用字之爭議,乃必須行之修法之途,才能立即生效,而非逐字一一檢討與爭論所能解決。故應立即以「漢語字典」作為啟用漢字之「準則」,促成「客語用字八規則」之修法,以達立即截止不當用字之產生,才能「一勞永逸」。以上拙見僅供參考,並請惠予匡正為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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